|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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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為強化食品業者其對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把關之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8月21日公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首波公告的5大業別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精神等落實自主品管,首波公告對象有「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水產品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及「特殊營養食品業(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的業者)」,然食用油脂類並未納入自主品管規範,且實際上食用油脂類消費者每日皆有機會食用與接觸,故為避免因油品業者未納入規範,恐將造成法律漏洞,使得類似食安事件再次發生,故明訂須將食用油脂類納入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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