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明溱
林明溱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盧秀燕
盧秀燕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強化食品業者其對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把關之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8月21日公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首波公告的5大業別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精神等落實自主品管,首波公告對象有「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水產品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及「特殊營養食品業(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的業者)」,然食用油脂類並未納入自主品管規範,且實際上食用油脂類消費者每日皆有機會食用與接觸,故為避免因油品業者未納入規範,恐將造成法律漏洞,使得類似食安事件再次發生,故明訂須將食用油脂類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