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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藥劑生執業之處所,準用藥師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九條 藥劑生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配合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修正藥劑生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