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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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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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藥劑生執業之處所,準用藥師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九條 藥劑生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配合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修正藥劑生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