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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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 第四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者。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者。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者。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
連江縣南、北竿航線經營特性不同,目前僅有北竿航線納入營運虧損補貼範圍內,爰配合僅將北竿航線納入獎助金範圍內,於第一項新增「之北竿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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