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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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上校。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第十三條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為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少將檢察長,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調整為上校檢察長,爰將第一項所定「少將」,修正為「上校」。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第十三條修正,增訂第二項本準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