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條之一 事業故意進行不正競爭行為,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者,相關法人團體、機構或公會得以自己之名義起訴,請求其所獲得之利益。
前項所獲利益,扣除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外,全數繳交國庫。 |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過去幾年來,食安風暴層出不窮,重創國家形象及傷害社會法益重大,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刑法處罰之外,行政罰鍰亦不夠嚴苛,遠低於不法獲利之罰金,實不足以遏止不肖商人一再以身試法。復因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以致使得惡質廠商獲得「一事不二罰」結果,則業者可能心存僥倖,而一再從事違法行為,亟待修法改善。「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妨害食安之違法行為,重創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對經濟安定與繁榮之負面影響更難以估計,傷害社會法益至鉅,顯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為能有效遏止業者不法行為,爰參考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0條採取一般性預防之立法例,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之本條文,期能透過團體訴訟,請求將該利益繳交國庫,使產生一般性預防之威嚇作用,有效遏止不肖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