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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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 故意提供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供公眾交易流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食安風暴層出不窮,重創國家形象及傷害社會法益重大,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犯罪構成要件須達「致危害人體健康」、「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於司法實務上對不肖業者追訴困難,只能依刑度較低的刑法「詐欺罪」加以論處,再加上遠低於不法獲利之罰金,實不足以遏止不肖商人一再以身試法。爰參考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千面人條文」,增訂本條,採取公共危險罪「抽象危險犯」之概念,以行為人故意提供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供公眾交易流通之行為,及認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則具有可罰性,並將刑責提高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俾彌補當前法律缺漏,遏止不肖商人對國家社會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