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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乙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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