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曾巨威
曾巨威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桐豪
李桐豪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前四項之規定。但有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原因,致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者,應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一、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雖有親自照顧或委由他人照顧之事實,卻無法比照育有親生子女之被保險人,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此舉與鼓勵收養之整體立法趨勢背道而馳。 二、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被保險人對試養之兒童及少年有虐待、性侵、不當對待之情事,或自行提出終止收養等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原因,導致收養關係最終未經法院認可者,被保險人應返還其所受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避免產生道德風險。 三、爰新增第五項,明定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並增列被保險人返還其所受領津貼之原因,以打造友善育兒及收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