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雪生
陳雪生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添財
許添財
賴振昌
賴振昌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 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給付之用意在於提供弱勢者生活扶助,門檻不宜過高,基本工資為國人工作最低之收入標準,103年基本工資已調高為19,273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第一級也已隨之調高,本法目前請領遺屬年金標準仍維持收入需低於17,280元,顯與現實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