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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連署人
魏明谷
賴振昌
周倪安
黃偉哲
蘇震清
陳節如
葉宜津
吳秉叡
林岱樺
蕭美琴
許添財
李應元
趙天麟
蔡其昌
段宜康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且團體職務為團體成員自主選舉推派之結果,然目前法令規定限制公務員參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顯然有違背憲法之虞,建議應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