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邱志偉
邱志偉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應元
李應元
曾巨威
曾巨威
林德福
林德福
賴振昌
賴振昌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江惠貞
江惠貞
周倪安
周倪安
林鴻池
林鴻池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怡潔
陳怡潔
陳明文
陳明文
陳鎮湘
陳鎮湘
楊曜
楊曜
詹凱臣
詹凱臣
魏明谷
魏明谷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所載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無論以任何形式,所延長之工時,皆應計入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並受本法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範。 前二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為杜絕隱藏性加班成為規避本法工時上限的漏洞,特新增第二項。新增條文要求雇主無論以任何形式延長工時,均應符合本法對於工作時間之規範,並依法核予加班費用與補休,以落實時本法意欲保障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修正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