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曾巨威
曾巨威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有鑑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都已調高為二個月,基於各項社會保險給付之公平性,國保實有必要比照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規定,做一致的調整。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