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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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有鑑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都已調高為二個月,基於各項社會保險給付之公平性,國保實有必要比照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規定,做一致的調整。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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