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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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在高溫場所或高溫戶外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攝氏四十度以上高溫時,應停止戶外露天工作。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或高溫戶外露天、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一、由於全球氣候暖化,每年夏季最高氣溫不斷創新高,依中央氣象局資料顯示,民國100年8月大台北地區最高溫度攝氏37.5度至民國102年8月已升高至攝氏39.3度,可見在暖化影響下,氣溫每年上升。
二、持續性高溫會造成戶外活動者脫水,中暑、熱衰竭及昏倒,導致認知功能及視力等生理狀況發生問題,亦產生注意力難集中,甚者會導致意外發生或生命危險,可見高溫對於戶外露天工作勞工生理狀況造成極重負擔。
三、另參考國外經驗,如2010年,伊朗出現攝氏40至50度高溫時,政府下令除銀行和醫院外,各機關及學校停止上班上課48小時,及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也訂定高溫勞工熱傷害預防指引,尤其雇主應避免室外作業的勞工發生熱中暑、熱衰竭等問題。
四、為維護在戶外露天高溫工作勞工權益,避免造成勞工因高溫工作產生生理傷害,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部分修正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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