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曾巨威
曾巨威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李鴻鈞
李鴻鈞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修正第二項。 二、目前對於施用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且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亦日趨嚴重,已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建議將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