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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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鄉鎮縣轄市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鄉鎮縣轄市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第六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但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自謀生活,經醫師證明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以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又無人扶養,經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證明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鄉鎮縣轄市長以遺囑指定領受撫恤金者,從其遺囑。
一、參考政務人員及公務人員給卹遺族順序範圍及體例,爰將請領撫卹金遺族範圍明定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員為限,並明定其領受之順序及比例。 二、又為尊重鄉鎮縣轄市長指定領受人意願考量,如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