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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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調整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二項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