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陳淑慧
陳淑慧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依本條第一項或前項所處罰鍰者,應依本法裁決繳納不足罰鍰之部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一、近來爆發不肖食品業者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惟在現行法律制度上,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以及現行刑法規定的最高罰金與犯罪者的獲利有可能完全不成比例,刑罰罰金往往遠遠不及不法所得,根本無法警惕業者。 二、為提高嚇阻效果,避免危害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爰參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增列第三項,令行政主管機關就刑事判決確定罰金不足行政罰鍰之部分命其繳納,以有效追討業者不當利得,積極維護國人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