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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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依本條第一項或前項所處罰鍰者,應依本法裁決繳納不足罰鍰之部分。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一、近來爆發不肖食品業者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惟在現行法律制度上,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以及現行刑法規定的最高罰金與犯罪者的獲利有可能完全不成比例,刑罰罰金往往遠遠不及不法所得,根本無法警惕業者。
二、為提高嚇阻效果,避免危害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爰參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增列第三項,令行政主管機關就刑事判決確定罰金不足行政罰鍰之部分命其繳納,以有效追討業者不當利得,積極維護國人健康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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