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國正
林國正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了保障用路安全,不僅保護駕駛人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安全。由於騎乘機車需完全依賴雙手控制,若是騎車時分心抽菸,也有可能產生安全之疑慮。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