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羅明才
羅明才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楊應雄
楊應雄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信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九條之一 衛星導航器之製造業者,應定期校正及維護導航器之內容。 鑑於目前政府機關並未對於衛星導航器內容之維護及定期校正為規定,僅有標準檢驗局對於導航器是否不漏電等硬體為安全標準之檢驗,且因地圖資訊是否有定期校正和維護會直接影響導航準確度,又因導航錯誤而產生之行車危險案例亦不在少數,因此為確保民眾行車之安全提出本條文之增訂。
第六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因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提出該條文相關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