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九條之一 衛星導航器之製造業者,應定期校正及維護導航器之內容。 | 鑑於目前政府機關並未對於衛星導航器內容之維護及定期校正為規定,僅有標準檢驗局對於導航器是否不漏電等硬體為安全標準之檢驗,且因地圖資訊是否有定期校正和維護會直接影響導航準確度,又因導航錯誤而產生之行車危險案例亦不在少數,因此為確保民眾行車之安全提出本條文之增訂。 |
| 第六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因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提出該條文相關之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