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雪生
陳雪生
呂學樟
呂學樟
徐耀昌
徐耀昌
江啟臣
江啟臣
江惠貞
江惠貞
葉津鈴
葉津鈴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曾巨威
曾巨威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致敏成份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警語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化粧品含有致敏成份,應於注意事項中標示藥品名稱、使用注意事項以及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