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津鈴
葉津鈴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周倪安
周倪安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桐豪
李桐豪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為解決一國兩制不合理情形,擬改為全面實施周休二日。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關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之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