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周倪安
周倪安
林岱樺
林岱樺
賴振昌
賴振昌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發生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時喪失請領權利,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續領或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遺族請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發生喪失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權利之事由時喪失請領權利,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續領或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第四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之退休俸或贍養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除第一次給付外,其後應於每月五日前發給。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退休俸或贍養金或退休俸、贍養金半數,應按月發給及發給時間。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實際施行日期應配合立法院審議時間,以立法院實際完成三讀程序之次年一月一日為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