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條之一 交通部應定期發布民航政策報告書,其內容包括:
一、我國民航及相關產業之目標與整合性政策綱領。
二、國際航空協定之簽署路徑圖、國際航權之分配原則與發展我國作為國際民航樞紐之策略。
三、民航法規之整備與管理機制之革新。
四、飛航安全之強化。
五、民航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消費者權益之維護。
六、民航人才之養成與從業人員勞動條件之保障。
七、機場容量之預測與短、中、長期建設計畫。
八、航空運輸與環境永續。
九、偏遠離島地區基本空運服務之維持。
十、前次民航政策報告書之檢討。
十一、其他關於民用航空之重要政策。
民航政策報告書之內容應至少以十五年為計畫年期,每次發布之間隔並不得逾五年。
民航政策報告書之擬定,應有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航空業者及其同業組織、民航從業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與其他社會關係人參與。其參與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
一、臺灣對外客貨運輸仰賴民用航空,惟相較於同屬海洋國家的英國或澳洲,我國民用航空主管機關雖曾公佈「民航政策白皮書」,然而該白皮書缺乏法律地位,亦無定期更新。矧政府擬定政策白皮書之目的,係提供前瞻、全面、透明的政策指導綱領,惟我國目前對民航運輸之管理,則有濃厚行政指導色彩。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之一條修正案,參考各國民航政策相關白皮書之內容,課予交通部定期擬定公佈民航政策報告書之義務。
二、民航政策及其影響年期較長,如機場之興修與民航業者機隊規劃,期程皆在十年以上,因此民航政策報告書除應定期更新外,其內容期程並應至少達未來十五年。
三、民航產業發展有利經濟發展與國際交流,但亦衝擊國土規劃與環境永續;矧民航事業本身尚會產生服務品質提升、消費者權益維護、從業人員勞動條件保障等課題,因此民航政策報告書之擬定,應有地方政府、產業及從業者、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與其他社會關係人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