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應即時呈報。 第五十一條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增第四項。 二、為確保主管機關能掌握天然氣輸氣管線之最新動態,以利管線管理及災害防救所需,比照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增訂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通報主管機關備查。此外,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時,應即時呈報,以確保管線資訊處於最新狀態。
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配合第五十一條新增第四項修正。
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裁罰之法令依據及裁罰結果。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多涉及公共安全,影響公眾生命財產權益甚鉅,為強化事業單位之責任,爰此,規定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裁罰之法令依據及裁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