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彙整列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供人查閱。 前項上網公開之資訊應以便利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 前兩項之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本條第四項關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上網公開之規定,僅規範到會計報告書之結算表,導致民眾若想查閱相關細目必須親自到監察院辦理,相當不便,亦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的意旨相違背,更使本應受公眾監督的政治獻金難以為外界所知悉,對於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殊為不利。爰此,修正第四項規定,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如本法第二十條所例示之收支項目、餘絀部分、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等,供外界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又為方便公眾監督與資訊流傳,復規定相關公開資訊應以便利於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