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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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彙整列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供人查閱。 前項上網公開之資訊應以便利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 前兩項之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
本條第四項關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上網公開之規定,僅規範到會計報告書之結算表,導致民眾若想查閱相關細目必須親自到監察院辦理,相當不便,亦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的意旨相違背,更使本應受公眾監督的政治獻金難以為外界所知悉,對於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殊為不利。爰此,修正第四項規定,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如本法第二十條所例示之收支項目、餘絀部分、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等,供外界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又為方便公眾監督與資訊流傳,復規定相關公開資訊應以便利於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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