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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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或塑膠材料,應於商品烙印鋼種等級、標示塑膠類別標誌。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鑒於現商品標示法並未對於不鏽鋼材質之餐具要求於產品烙印「鋼種等級」或是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因而導致民眾於選購時選擇之困難,且也因民眾無法得知購買產品之鋼種等級,即有可能高價購買低成本之不鏽鋼餐具,間接造成不肖廠商從中獲利,爰為維護民眾於選購產品時「知的權益」,且避免不肖廠商藉此漏洞而從中獲利,因此訂定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皆須於產品標示鋼種等級。
二、另為避免年幼之孩童咬食餐具上塑膠材質製造之裝飾品,而造成有毒物質之釋放,因而影響孩童生長,亦規定須於塑膠材質之裝飾品標示塑膠類別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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