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李鴻鈞
李鴻鈞
江惠貞
江惠貞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賴振昌
賴振昌
周倪安
周倪安
林國正
林國正
曾巨威
曾巨威
李桐豪
李桐豪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鴻池
林鴻池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或塑膠材料,應於商品烙印鋼種等級、標示塑膠類別標誌。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現商品標示法並未對於不鏽鋼材質之餐具要求於產品烙印「鋼種等級」或是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因而導致民眾於選購時選擇之困難,且也因民眾無法得知購買產品之鋼種等級,即有可能高價購買低成本之不鏽鋼餐具,間接造成不肖廠商從中獲利,爰為維護民眾於選購產品時「知的權益」,且避免不肖廠商藉此漏洞而從中獲利,因此訂定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皆須於產品標示鋼種等級。 二、另為避免年幼之孩童咬食餐具上塑膠材質製造之裝飾品,而造成有毒物質之釋放,因而影響孩童生長,亦規定須於塑膠材質之裝飾品標示塑膠類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