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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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
增列第四項。
退撫基金係屬全體公務員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廣大公務員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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