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九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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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九條、第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第十條附表七、附表八及附表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航行船舶船員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至少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且在七天內至少應有七十七小時之休息時間。 前項休息時間因緊急、操演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得例外安排。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任何七天內七十小時之休息時間,且不得持續兩週以上,其時間間隔不得短於例外安排時段之兩倍。 第一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分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以上,且相連兩段休息時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第一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至多分為三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其他兩段不得少於一小時。連續兩休息期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但在任何七天內,例外安排不得超過兩個二十四小時之時段。 船員工作安排表應張貼於顯明之處。 第九條 航行船舶船員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至少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且在七天內至少應有七十七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緊急、操演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分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以上,且相連兩段休息時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前二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調整為至少一次連續六小時。但以不超過二天為限。船員工作安排表應張貼於船員易接近之處。
一、為符合STCW公約第A-Ⅷ/1節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予酌修。 三、為符合STCW公約第A-Ⅷ/1節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前段文字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修正之;另將原第三項後段文字,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