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根德
陳根德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魏明谷
魏明谷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徐少萍
徐少萍
曾巨威
曾巨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一、自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全面上路以來,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2,000元不等),但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皆需由障礙者自費,健保局也以「非治療疾病所需」為由不予給付,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 二、參考91年3月修訂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鑑定醫療機構不得向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另行收取鑑定費」;同時參照現行作業辦法第八條的作業方式,鑑定費也是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將鑑定費核發予鑑定機構,並未要求障礙者自付相關費用。 三、從正當性而言,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目的是依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從「國家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以觀,由政府支付鑑定相關費用亦屬合理。 四、目前政府給付費用僅限於「鑑定」本身,障礙者若前往非原診療院所申辦鑑定時,必須備妥相關病歷摘要及檢查紀錄,否則會被要求重新檢查自行負擔費用。然而,「鑑定」不應做如此狹義的理解,參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91年3月版)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鑑定包括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行為,而費用均由地方主管機關支付。 五、綜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