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雪生
陳雪生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商品或服務之薦證代言者,未直接參與製造或監督,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針對社會上各類商品及服務的不實廣告不斷充斥在電子、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及百貨公司型錄上,尤其是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商品及服務藉由「名廚、名人」的知名度與公信力吸客,但這些食品、化妝品或服務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或服務,僅是借其知名度、公信力作薦證代言,但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增列第二項,明訂商品或服務之代言者,未直接參與製造或監督,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原第二、三項,依序改為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