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曾巨威
曾巨威
陳碧涵
陳碧涵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紀國棟
紀國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根德
陳根德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於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健康食品在電視、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型錄中大打「名廚、名人」廣告吸客,但這些健康食品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且是找廠商代工製造,並非販售公司設廠製造,但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增列第一項第十款,明訂商品或服務之薦證者、代工廠商或監製廠商之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原第十款,依序改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