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魏明谷
魏明谷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紀國棟
紀國棟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食品在電視、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預購中大打「名廚、名人」廣告吸客,但這些食品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僅是借其知名度代言廣告,更甚者是找其他廠商代工或監製,並非販售公司設廠製造,但這些薦證廣告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增列第一項第十款,明訂商品或服務之薦證者、代工廠商或監製廠商之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原第十款,依序改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