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葉津鈴
葉津鈴
蕭美琴
蕭美琴
周倪安
周倪安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鑒於氣體、油料管線之災害特性相當,且經濟部已訂定及執行相關防災、救災應變計畫多年,為各機關中最有經驗及計畫者,且就相關石化管線之事業也多位於經濟部管轄之工業區中,乃就公用氣體以外之其他化工氣體、液體管線災害卻漏未規範,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公用二字,明定氣體與油料管線之防救災業務由經濟部統一負責,以符災害防救法之防救災效果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