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台電公司處理電業用地爭議之協調方式,時常會引起民眾諸多疑慮,是以,為鼓勵民眾與業者多加溝通與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爰加強政府機關之效能,明定電業工程需使用土地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金或回饋金,且須於施工十四日前,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應經地方政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及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纜線路等。 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一、電業線路之鋪設,影響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合法權益,故增修須於「施工十四日前」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規定,並以合理、鼓勵性質為原則,而給予補償金或回饋金,以及地方政府的許可,始得為之,如此方能利於民眾與業者溝通。 二、另外,有關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的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線路等。此舉,方能維護住戶們應有的權益。
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或回饋。 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連同第五十一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