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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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 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
台電公司處理電業用地爭議之協調方式,時常會引起民眾諸多疑慮,是以,為鼓勵民眾與業者多加溝通與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爰加強政府機關之效能,明定電業工程需使用土地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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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金或回饋金,且須於施工十四日前,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應經地方政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及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纜線路等。 | 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
一、電業線路之鋪設,影響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合法權益,故增修須於「施工十四日前」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規定,並以合理、鼓勵性質為原則,而給予補償金或回饋金,以及地方政府的許可,始得為之,如此方能利於民眾與業者溝通。
二、另外,有關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的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線路等。此舉,方能維護住戶們應有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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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或回饋。 | 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
連同第五十一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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