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姚文智
姚文智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 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一、增修本條文第二項。 二、臺灣省政府對外公開甄選一般行政薦任秘書職缺,明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有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卻仍錄取郭冠英,其最多僅能服務4個月餘即必須屆齡退休,顯未依其法令規範,就讓郭冠英合格,且甄選過程失之草率、程序欠缺完備性,違反公開及誠信原則,亦有因人設事之疑慮,法理情失之正當,社會觀感亟差。是以,為使本法更加周全,特增修本條文第二項,增訂「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