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公共安全與國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環境保護之國土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修訂本條文,以符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早期中央政府常以經濟為發展優先,經濟強勢,而忽視石化工業對於我國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之危害。如今,各城市發展已到一定之階段,實應以「國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環境保護之國土保全」,為優先考慮為要。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及民用氣體與油料、石化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一、修訂本條文。 二、有鑑於日前對於乙、丙烯等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經濟部政務次長明言表示「目前法律對石油、天然氣、毒性化學物質、高壓危險氣體及高壓氣體都有相關法規進行管理,但對『石化管線』則無任何規範、無權責單位……」,惟經查,有關石化工業大多位於經濟部所管轄之範圍,沒有理由石化管線之敷設就不屬於經濟部統籌管理。 三、是以,針對石化管線之災害權責管理和防治顯有疏漏之虞,故明訂「公用及民用石化與氣體、油料之敷設管線線路」之權責管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及民用氣體與油料、石化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一、修訂本條文。 二、有鑑於日前對於乙、丙烯等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經濟部政務次長明言表示「目前法律對石油、天然氣、毒性化學物質、高壓危險氣體及高壓氣體都有相關法規進行管理,但對『石化管線』則無任何規範、無權責單位……」,惟經查,有關石化工業大多位於經濟部所管轄之範圍,沒有理由石化管線之敷設就不屬於經濟部統籌管理。 三、是以,針對石化管線之災害權責管理和防治顯有疏漏之虞,故明訂「公用及民用石化與氣體、油料之敷設管線線路」之權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