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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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措施者。 |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一、修訂本條文。
二、為顧及特殊境遇家庭與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經濟扶助外之其他扶助措施,例如:
視情況提供短期食物或物資之援助、托育照顧,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及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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