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總統應於監察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被提名監察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半數。 監察委員於任期中,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行為。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監察院為一級機關,監察委員社會地位崇隆,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本條第一項若干內容過於寬鬆,欠缺明確下,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按地方議員並非中央民意代表,職務功能面向不同,素質參差不齊,不適宜逕認為均適宜擔任監察委員,且現已無省議員,故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已不合時宜應予以刪除,另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俾提昇監察委員人力素質。 三、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定有明文。為確保監察委員超然、中立之獨立地位,故於任期中,應嚴格限制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行為,爰增訂本條第四項。 四、為確保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得受實質檢視,故總統最遲應於每屆監察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俾立法院同意權得以有效行使,又被提名監察委員若具有同一黨籍,應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半數,以避免提名之依據淪為政治正確之考量,而忽略被提名人之專業素質或聲譽,爰增訂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