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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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三○○○○八九七一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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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
查海巡人員取才來源除海巡人員特考外,尚有警察人員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三、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其中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水上警察人員考試與海巡人員特考應考資格相同,惟未限制兵役條件;又政府預定實施募兵制,考量權益衡平及兵役政策將有所調整,爰刪除第二項兵役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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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第八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量海巡人員從事查緝走私偷渡、海域(岸)執法等勤務,工作性質與警察相似,執行拘提、逮捕等或使用警械均涉及上肢肌力,爰比照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增訂第十一款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原第十一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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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法律統一用字表規定,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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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配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一致體例,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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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第三條、第八條修正條文,涉及應考人權益,爰訂定日出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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