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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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男子、女子,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其內容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入伍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入伍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並依錄取通知所定軍種、專長、類別,分發部隊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
一、近五年志願士兵於接受基礎訓練期間,申請退訓及汰除之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二點一,人力流失甚鉅。為穩固已招獲之志願士兵,消彌現行因各類專長訓練期間不同,衍生同期招募之志願士兵起役時間不同,致領取志願役薪資時間之差異,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含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調整為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二階段,並於基礎訓練期滿辦理起役,各項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原指定地區、專長之甄選作法,造成外島地區及戰鬥專長人力補充較為不易,爰參採國軍常備兵甄選及分發作業規定,依「民專軍用、抽籤、優先戶籍地分發」模式,於入伍結訓前辦理甄選及分發機制,刪除第三項後段原分發作業規範。
三、配合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受基礎訓練,爰刪除第四項有關「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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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已完成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併原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 | 第十條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已完成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 (一)入伍訓練期間退訓,併原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 (二)專長訓練期間退訓,依選填專長併軍事訓練專長流路接受軍事訓練;無選填之專長訓練流路時,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或憲兵指揮部檢討適當流路施以專長訓練;訓練週期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間,視同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以後備軍人列管。 |
配合志願士兵基礎訓練內容及起役時間調整,爰修正第六款受志願士兵訓練前具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身分之退訓人員,回歸原徵集訓練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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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之一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得向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並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經審查符合第四條所定甄選條件及原軍種專長之需求後,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四年為一期。 常備兵後備役志願入營需求之單位、專長及員額,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備查;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 | 第十四條之一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所定甄選條件及原軍種專長之需求後,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四年為一期。 常備兵後備役志願入營需求之單位、專長及員額,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備查;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 |
為便利非在戶籍地居住之後備役人員就近至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志願入營,爰修正第一項受理程序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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