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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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一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為本隊)。 |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及科技部、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成立,爰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修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修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
二、配合本條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爰修正本辦法所引本條例及本條例施行細則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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