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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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戰略研究中心:掌理國際戰略環境、兩岸關係及中共解放軍發展等研究,並擔任國防決策諮詢等事項。 七、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八、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學為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一、配合單位現行組織編制已無設「科」,第一項序言爰予修正。 二、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戰略研究中心業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裁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現行條文同項第七款、第八款配合移列為修正條文同項第六款、第七款。 四、參酌軍事教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字用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體育室、勤務部隊。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班隊、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第六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班隊、學員隊、學員生指揮部、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事。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一、配合兵力結構調整,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勤務連」改編為「勤務部隊」,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學員生指揮部」。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有關進用國軍聘雇人員事宜,已為修正條文十一條規定「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所涵括,爰予刪除。
第八條 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第八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中將、少將;軍事共同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少將或上校;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為上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其中戰略與國際事務研究所所長為少將,其餘各研究所所長為上校;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上校。各學院得依實際需要,置學院副院長、教育長及政戰主任各一人,少將或上校。 前項基礎教育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戰略與國際事務研究所以外之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之,除文職院長外,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已明定「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有關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明定等事宜,爰修正部分文字定於修正條文第二項。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本大學置主任、副主任、副教育長、執行長、參謀主任、處長、總教官、主任教官、副主任教官、指揮官、科長、組長、教官、教師、參謀、隊長、副處長、輔導長、大隊長、中隊長、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副中隊長、排長。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已明定「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與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是本大學不適用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修正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組裝備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