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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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六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鑑於目前我國已賦予四十五個國家免簽證待遇,適用免簽證來臺之外籍人士入國程序十分便捷;反觀,無戶籍國民如未符合現行第六條規定,渠等持我國護照入國,僅能申請三年效期以下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程序反較上開四十五國家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之外籍人士繁瑣。邇來,旅居日本及韓國對我國國家觀念認同濃厚,歷史上有愛國心情結之無戶籍國民,針對其入國程序反較上開四十五國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之外籍人士繁瑣情形,屢屢透過僑團表示關切,期政府能重視渠等臨時入國權益。 二、查四十五個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多為經濟、法治高度發展國家,對人民生活安定極為重視。因此,於核予外來人口永久居住權,在渠等品德、專技、財力及健康等資格上,自有較高之門檻及嚴謹成熟的法規篩選制度,爰放寬具該等國家永久居住權之無戶籍國民入國程序,較無國安疑慮。然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一百餘國之部分國家,其政經情形欠佳及永久居住權制度難稱嚴謹,如旅居菲律賓之無戶籍國民人數多,且近年來常有逾期停留滯臺情事,對於我國安全或公共秩序上已造成相當困擾,爰暫不宜放寬具該等國家永久居住權之無戶籍國民入國程序。 三、在衡平無戶籍國民與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外籍人士之入國程序上,於取得同護照效期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其申請條件限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考量上情,實有必要,尚不可全體適用,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者,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以便利是類無戶籍國民入國。另所稱「永久居住權」包括具該免簽證國家之國籍者。 四、現行第四款款次遞移至第五款,另第三項文字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