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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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特殊專業科目或實習、實驗之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專業及技術教師得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學,爰修正第二項,俾使學校得依實際教學需求遴聘所需師資。
第三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三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育部頒給之合格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審定其職務等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本辦法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部頒合格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迄今皆經學校重新審定其職務等級,實務上已無適用該項規定之情形,爰予刪除。
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之資格,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修正條文序文及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專科學校教師資格與大學教師資格並無差別,爰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增列第二款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規定。
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一、序文未修正,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限酌減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由各校定之,爰修正第二款,刪除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酌減工作年限之上限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一、序文未修正,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限酌減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由各校定之,爰修正第二款,刪除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酌減工作年限之上限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之資格為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甲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作年限得酌減之: (一)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酌減二分之一。 (二)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至多酌減三分之一。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於職業訓練機構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取得與應聘科目相關之最高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二年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一、鑑於專科學校教師與大學教師資格並無差別,爰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專科學校所聘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規定,並將現行條文序文及第一款各目整併為修正條文。 二、又文化部為強化台灣傳統藝術之延續與傳承,提出將傳統藝術傳習結業藝師納入本辦法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惟考量藝術專業領域聘任之現況,爰修正規定明定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六年以上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經驗,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其六年工作年限雖較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工作年限為長,惟修正條文但書已規定「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尚不致於對學校已聘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造成影響,且更有助於廣納教學需要之各類專業人才,使學校用人更具彈性。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刪除。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本條未修正。
第九條 各專科學校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至多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數之四分之一。但其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各專科學校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至多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數之五分之一。但其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五分之一,於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專科部之情形,應與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之人數合併計算。
一、考量專科學校以務實致用為目的,延聘具實務經驗人才教導實用技術,有其必要性,由學校視實際需求聘為專任或兼任,無須硬性規定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二、另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符應本部高等教育制度鬆綁行動方案,為增加學校彈性自主用人空間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改列為修正後本條,並修正放寬學校遴聘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員額比率。
第十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十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後再行審查,通過者由服務學校核發聘書。 前項審查基準,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為增加學校彈性自主用人空間,並擴大授權,爰修正專科學校遴聘專業及技術教師之相關資格審查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實施,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為第二項,並明定學校擬聘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十一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第十三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十二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十三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十二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十四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第十四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本條未修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