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 (一)計價衡器。 (二)非計價衡器:最大秤量超過三公斤,一○○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均為一○○○至一○○○○者。但不包括手持式簡易型懸掛衡器。 三、水量計: (一)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二)標稱口徑一三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一六立方公尺(m3/h)以下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大秤量小於一公斤或大於一○○公斤,或檢定標尺分度數(n)小於一○○○或大於一○○○○之計價衡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款規定之膜式氣量計之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受理型式認證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標稱口徑一五○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水量計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二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 (一)計價衡器。 (二)非計價衡器:最大秤量超過三公斤,一○○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均為一○○○至一○○○○者。 三、水量計: (一)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二)標稱口徑一三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一六立方公尺(m3/h)以下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大秤量小於一公斤或大於一○○公斤,或檢定標尺分度數(n)小於一○○○或大於一○○○○之計價衡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款規定之膜式氣量計之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受理型式認證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標稱口徑一五○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水量計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簡易型之手持式懸掛型電子式非計價衡器(例如行李秤),主要多為隨身量測個人行李或物體重量之用,考量大多屬非供交易使用,爰依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衡器相關法規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決議,將該類器具排除應經型式認證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