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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商品特約檢驗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惟水產品、飼料等特定商品之輸出,為符合業者或輸入國之特殊要求,尚須另訂定特別之特約檢驗法規,以為因應。為避免適用疑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辦法與其他特別之特約檢驗法規間之適用關係,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