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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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銷售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銷售額者,應改依當月銷售額千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將新增面積併入計算。 第三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銷售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銷售額者,應改依當月銷售額千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將新增面積併入計算。
一、因本園區業已奉行政院核定劃設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之實體區位,鑒於農業加值係採「前店後廠」之新興運作模式,為執行政策需要並配合該種運作模式,已於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園區事業得以「租用營運場所」作為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方式,爰於第一項增訂並酌修相關文字。 二、另園區事業可能有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土地及營業場所」或「廠房及營業場所」等情形,因廠房及營業場所均屬於建物,爰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其管理費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