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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二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二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臺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
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首長及副首長職稱為臺長、副臺長,爰修正首長及副首長職稱為臺長、副臺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