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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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但申請使用臨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一、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使用期限三個月之限制,原係針對直昇機臨時性起降場所。 二、考量自由氣球起降特性不同於直昇機,其起降作業之安全係綜合考量場地周邊障礙物及現場之風向、風速,可否安全起降由自由氣球之所有人、使用人或主辦單位及駕駛員根據適航條件及氣象條件決定並負全責。 三、基於前述考量,並為簡化自由氣球飛航申請作業流程,爰於第二項新增但書,有關申請自由氣球臨時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