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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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 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交通部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但外國人應自費參加訓練。 第三十三條 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 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交通部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
為配合船員法修正通過外國人得參加我國辦理之船員訓練,並確保我國籍船員享有公務預算編列經費之參訓權益,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二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各該類別測驗。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輪機工程等系科組畢業證書或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得參加航海人員測驗。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補考之應考人,就其未及格科目得於航海人員測驗補測之。 前項應考人參加航海人員測驗及格後之合格證明文件核發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六規定。 第三項應考人參加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方式、通過測驗科目之保留期間、重新應測全部科目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八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二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各該類別測驗。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補考之應考人,就其未及格科目得於航海人員測驗補測之。 前項應考人參加航海人員測驗及格後之合格證明文件核發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六規定。 第二項應考人參加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方式、通過測驗科目之保留期間、重新應測全部科目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八規定。
一、為配合船員法修正通過外國人得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使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海事院校航海、輪機相關系科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生,得應航海人員測驗,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以下遞移,並酌修文字。
第三十九條之三 航海人員測驗應測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各應測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各應測科目之測驗細目表由航政機關另定之。 外國人應航海人員測驗,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 第三十九條之三 航海人員測驗應測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各應測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各應測科目之測驗細目表由航政機關另定之。
為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增訂外國人得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之資格,並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